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等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我校要把学生就业纳入学校工作的重点,要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机构,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与社会需求的联系,扩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第六条 根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情况,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和专门管理机构。
一、学校领导机构: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校长
成员:副校校长、就业处处长、教务处长、学生处长、计财处长、后勤处长、保卫处长及各系部主任
主要职能:
1、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管理原则;
3、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
4、加强学生思想教育、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5、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每年毕业生人数核拨合理的就业经费,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所需。
二、专门管理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就业处合署办公,两套牌子,一套人马)
组成人员:中心主任:就业处处长(兼),专职副主任二人,就业指导(安置)专干三。
主要职责:
1、 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
2、 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各系部之间毕业生就业工作;
3、 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材料和传达上级各项精神;
4、 广泛对外联络,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用人信息,及时向各系部传达,组织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应聘工作。
5、 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组织就业指导课的实施;
6、 加强信息化建设,搞好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
7、 及时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情况的反馈信息,为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参考意见;
8、 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上报材料。
9、 组织毕业生做好就业前期准备:办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毕业生推荐表》等。
第七条 相关处室办理《毕业证》,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品行考查、档案清理,党委办、院团委负责组织关系迁移,保卫处负责办理户口迁移,计财处做好学费的收缴、结算,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毕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八条 学生就业分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学校推荐几种形式。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毕业生择业期限为两年,满两年后不再办理有关派遣手续。为充分发挥毕业生及其家庭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了毕业生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继续学习深造。毕业生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的思想。
第九条 凡要求学校推荐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且成绩、品行、身体合格,并交清相关费用。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将优先推荐:
1、 中共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
2、 三年制毕业生有两次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五年制毕业生有三次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3、 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技能竞赛(含体育比赛)取得大赛规定的获奖名次者;
4、 家庭困难,但勤奋好学、自强不息且诚实守信者。
5、热爱学校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推荐
1、 学习成绩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
2、 违纪受处分,未撤消者;
3、 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者;
4、 未交清学费及各项费用者。
第十二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一年的档案户籍免费托管服务。一年后仍未落实好就业单位的,其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动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外省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好就业单位及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时统一派往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及时来学校办理《报到证》,并在《报到证》签订的报道期限内报道,否则,毕业生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必须认真选择用人单位,一旦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必须信守承诺,不能随意变更。凡未经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离岗,或违法乱纪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其毕业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能按期毕业,严重的可作开除学籍或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凡由于毕业生本人的原因从就业单位退出,学校原则上不做第二次推荐。
第十六条 毕业生毕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后,在毕业实习期间开始陆续推荐就业单位,确需提前安排的,由系部写出报告,经教务处、就业处同意后,报主管就业的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安排。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凭本人书面申请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找有人事接收权的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接收意见并盖章后,来学校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户口关系可迁入自主创业实体所在地,其档案转入实体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后继续升学或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的毕业生,凭有效学习证件,从学习结束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
第二十条 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
1、 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填好《毕业生推荐表》;
2、 据学校提供的信息按时参加应聘;
3、 办理好《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
4、 取《就业协议书》,《离校单》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5、 按时上岗就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道上班的差旅费自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联系接待事宜。一次10人以上集中就业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派人送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并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学校招聘毕业生或组织各类供需见面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就业处同意,有就业处协同相关系(部)进行,见面活动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推荐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哄骗学生,不得随意向学生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如国家就业政策调整,本条例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