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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7656

为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规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警务化管理的规定,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立志献身森林公安事业。

2.在校期间两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一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且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有刻苦钻研精神,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在校学习成绩均为优良,其中优秀率达60%以上。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警体成绩优良,能适应公安工作需要。

第二条  评选办法及要求

1.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2.以中队为单位评选。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3%,各系应在毕业鉴定和评选三好学生的基础上,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提出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将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学校有责任将优秀毕业生推荐到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提倡、鼓励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建功立业。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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